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请假制度,加强工作纪律,强化工作作风,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,提升后勤服务综合能力和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以及学校相关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
公司全体职工因公或因私需要在工作时间离岗的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。
二、工作纪律与规范
1.请假制度是一项严肃的组织纪律,是确保学校后勤服务高效、有序运转的重要措施。全体职工一定要提高认识,牢固树立纪律观念,增强自律意识,严格遵守并执行请假制度,自觉维护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公司形象。
2.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,不迟到,不早退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。
3.上班时间职工应坚守工作岗位,离开公司外出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。
4.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网上购物、炒股、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。
5.职工应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,工作不推诿、不拖延、不扯皮、不敷衍塞责;对前来办事人员热情周到、耐心细致。
三、请假程序及规定
职工公出、公差或因故不能上班,均须事先按程序逐级审批并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期满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,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续假;本人返校上岗工作后,要及时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。
(一)审批程序
职工外出半天以内的,可以口头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;外出1天(含)以上的,应填写《员工请假审批表》(附件1)(因公外出还需附相关会议通知或联系函,下同),1-3天(含)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,3天以上的,须公司总经理审批,15天以上,经公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。
(二)各类请假规定
1.病假
(1)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职工,需出具三甲(含)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书(急诊可事后补办手续);在外突发疾病请病假的需提供当地三甲(含)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书。
(2)对超过1个月的长期病假的或因传染性疾病请假的职工,病愈要求返岗工作的,须持三甲(含)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书方可复工。
(3)女职工怀孕期间,因保胎要请假的,需持有三甲(含)以上公立医院诊断建议。
2.事假
(1)事假要从严把关,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,明确请假期限,按级审批批准后方能离开。超过批准假期且无故迟归者,按旷工处理。
(2)请事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。一次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,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(特殊情况除外)。
3.婚假、产假、哺乳假、护理假、丧假
职工婚假、产假、哺乳假、护理假、丧假假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4.公出、公差
因公外出需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。经批准参加学习、培训、进修及会议等各类公差人员还需填写《职工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审批表》(见附件2),3天以上的,经公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。
四、假期待遇
(一)病假
1.公司校聘人员
(1)病假在15天(含)以内的,按日扣发岗位津贴(日岗位津贴=月岗位津贴÷21.75天,下同),基本工资照发。
(2)病假超过15天不满2个月(含)的,当月岗位津贴停发,基本工资照发。
(3)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(含)的,从第3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(4)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%计发。
(5)身患癌、白血病等重大疾病者,且治疗期达到病退条件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。
(6)绩效奖发放:当年累计病假1个月内的按90%发放,2-6个月的按70%发放,6-10个月的按50%发放,超过10个月不满1年的按30%发放,超过1年的,当年年终绩效停发。
2.公司辅助用工
(1)病假在7天(含)以内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5%计发。
(2)病假超过7天不满15天(含)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%计发。
(3)病假超过15天,不足1个月(含)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%计发。
(4)病假超过1个月的,按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%计发。
(5)年终奖发放:当年累计病假1个月(含)以内的按100%发放,超过一个月的年终奖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。
(二)事假
1.公司校聘人员
(1)当月事假累计7天(含)以内的,按日扣发岗位津贴,基本工资照发。
(2)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满20天(含)的,当月岗位津贴停发,基本工资照发。
(3)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满30天(含)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%计发。
(4)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%计发。
(5)绩效奖发放:当年累计事假在20天以内的按90%发放,事假20-30天的按80%发放,超过1个月的按60%发放,超过2个月的不发放。
2.公司辅助用工
(1)按实际请假天数按日扣发基本工资。
(2)年终奖发放:当年累计事假15天(含)以内的按100%发放,超过15天的年终奖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。
(三)产假、护理假
1.公司校聘人员
产假期间,凡符合《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和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的,工资各项照发,岗位津贴减半发放;违反的,按照省、市有关规定执行。护理假期间,凡符合《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和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的,工资各项照发,岗位津贴按日扣发;违反的,按照省、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2.公司辅助人员
凡符合规定的产假、护理假,假期期间各项待遇按上班处理。
(四)其他
1.婚假、丧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2.各类假期年底超工作量津贴扣除办法与岗位津贴扣除办法相同,按日扣除。
3.各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,指定部门考勤主管负责人及考勤员。考勤员负责记录所在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,并将每月的出勤情况汇总后填入考勤表,部门负责人签字后,于当月的25日前上报人事部,若有请假的,需附上请假审批单。如发现有漏报、虚报、谎报的,一经查实,将追究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。
五、违纪处理
(一)迟到、早退
职工迟到、早退,在全公司通报批评,并按学校、公司有关规定处理。
(二)旷工
1.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旷工:
(1)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的;
(2)请假期满,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的;
(3)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公司组织的会议、政治学习等;
(4)外出培训、学习、开会等期满,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;
(5)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,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,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;
(6)请假理由经查实是虚假的;
(7)迟到、早退次数超过3次的(迟到、早退3次计旷工半天)。
2.旷工处理
(1)公司校聘人员
1)旷工1天以内的,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;旷工1天的,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;旷工2天的,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,以此类推,直至扣完当年岗位津贴为止。
2)当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,视情节轻重,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。
3)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,公司可予以解除合同。
4)旷工期间,从旷工之日起,按实际旷工天数停发本人日工资各项。
(2)公司辅助人员
旷工1天以内,扣除本人5天工资;旷工1天,扣除10天工资,并对旷工者批评教育;旷工2天及以上,停发其当月工资;旷工连续超过3天的或一年累计达到7天的,公司可予以解除合同。
九、其他
1.学校各部门用工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2.产假、哺乳假、护理假、婚假、丧假等规定如遇国家政策性变化再作相应调整。
3.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原公司相关制度废止,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湖州职业技术学院
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
2021年11月30日